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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商务局关于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的公告
2006-11-15 15:18  文章来源:博爱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博爱县商务局关于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的
公  告

为规范我县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第25号令)和《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豫商运[2006]19号)的规定,现将博爱县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县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将从10月1日起全面展开,凡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90日内(新取得营业执照的在60日内),到县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
二、本公告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三、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个经营场所填报一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向县商务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到县商务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县商务局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
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县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县商务局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五、《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
六、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七、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八、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县商务局按照国家商务部25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备案登记办公地点:博爱县商务局市场科

联系人:焦来喜 联系电话:8663953


特此公告。



博爱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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