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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型煤生产销售管理工作意见
2006-11-15 15:53  文章来源:博爱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博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博爱县加强型煤生产销售管理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博爱县加强型煤生产销售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



博爱县加强型煤生产销售管理工作意见

为加强我县型煤市场管理,取缔非法经营,打击型煤掺杂使假,规范型煤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广大群众用上高质量的生活、取暖型煤,县政府决定加强对型煤生产销售管理,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河南省煤炭条例》、《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大力推行“放心”型煤的生产和销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严格的执法检查,规范我县型煤生产经营秩序,使我县型煤生产经营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和规范规理,在我县城区及各乡镇设立20家“放心”型煤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我县型煤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型煤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型煤质量,稳定型煤供应,让消费者真正用上“放心”型煤,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三、工作任务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保护环境,不占耕地,规模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县型煤市场特点和交通运输现状,合理规划确定型煤生产经营企业数量,在2010年底前,我县保有“放心”型煤生产企业20家,其中清化镇3个,许良镇2个,月山镇2个,柏山镇2个,阳庙镇2个,磨头镇2个,孝敬镇 2个,苏家作乡2个,金城乡2个,寨豁乡1个。在城区、居民区内、主要公路两侧原则上不再新建型煤生产经营企业。
(二)推行“放心”型煤生产销售
1、“放心”型煤生产企业达标标准
我县辖区内的城乡“放心”型煤生产经营企业,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符合型煤生产企业规划布局和环境保护要求;
(2)主动申办煤炭生产经营有关证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3)储煤、加工、储存等场地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有围墙和厂房,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
(4)煤球机不少于3台,日加工能力在3.5万块以上,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备或有指定煤质检测及相关证明;
(5)型煤商品具有明显标志;
(6)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和产品供应,生产过程中做到不扰民、不污染。
2、规范型煤生产经营企业
(1)县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型煤生产经营企业学习《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河南省煤炭条例》、《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整顿型煤生产经营的重要意义,使型煤生产经营者增强法制意识,真正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办事。
(2)县煤炭市场稽查大队对全县现有型煤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对符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规模较大,按时定额交纳税费愿意加入博爱县“放心”型煤生产经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要填写《放心型煤生产经营企业申请表》,加入博爱县“放心”型煤行列。
县煤炭市场稽查大队根据申报情况,按照规划布局、生产设施、生产能力等条件进行综合平衡,确定“放心”型煤生产经营企业,并将入选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3)申请加入“放心”型煤行列的型煤生产企业,必须按博爱县“放心”型煤生产经营企业达标标准进行完善整改。整改结束后,书面向县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商务局收到型煤生产经营企业验收申请后,会同县公安、工商、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进行验收,合格后颁发《博爱县“放心”型煤生产经营企业》标牌、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在全县宣传公示。
(4)“放心”型煤生产企业在销售煤球时,必须每车携带《型煤质量保证卡》,否则视为销售非“放心”煤球进行处罚。《型煤质量保证卡》由县商务局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5)取得《博爱县“放心”型煤生产经营企业》资格的型煤生产经营企业要参加县煤炭协会相关活动,接受行业指导和管理。
(三)查处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型煤生产经营企业
凡未能取得“放心”型煤生产资格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入博爱县辖区销售煤球,全县所有流动经销煤球商贩不得在博爱县辖区内经销非“放心”型煤球。对销售非“放心”型煤球的行为,县煤炭稽查大队将依法扣押运输工具,没收煤球,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县商务、公安、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将抽调骨干力量,组成联合整治工作队,在各乡镇配合下,对不符合规划、无证照经营、生产规模小、掺杂使假、不交纳税费、违法占地、环境污染严重的型煤生产经营企业,予以强制取缔,并由乡镇负责拆除经营设施,清理场地,能复耕的应复耕。
四、工作要求
(一)型煤生产销售管理工作由县商务局牵头,公安、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配合,县煤炭稽查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县煤炭市场稽查大队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型煤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没有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或《博爱县“放心”型煤生产经营企业》资格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二)加强对“放心”型煤质量的管理。凡“放心”型煤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的型煤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BG/T13593-1992),达到全硫物≤0.5%、挥发分≤10%,发热量≥4500大卡。县煤炭市场稽查大队要对“放心”型煤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会同质监部门对型煤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的型煤质量定期抽查,对查出的不符合型煤质量标准企业,一次警告,二次停业整顿,复检合格后方可生产,复检仍不能达到标准的,取消“放心”型煤生产经营资格。对掺杂使假、欺骗消费者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三)建立举报查处制度。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消费者使用“放心”型煤,鼓励消费者在购买“放心”型煤时索要《型煤质量保证卡》。质量有问题时,购买者向县煤炭稽查大队举报,县煤炭稽查大队查证并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处理,举报电话:8680051、3853168。
(四)按照《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要求,我县在适当时机推行“型煤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等新型模式,从源头上把住型煤质量关。对被确定为“放心”型煤生产经营企业的,优先向省煤炭局申办《煤炭经营资格证》,并作为下一步我县推行民用型煤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的首选企业。
型煤生产销售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县商务局要切实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公安、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一切围绕让消费者用上“放心”型煤这个目标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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